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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奚英子与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桑**、奚英子诉被告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采取非法手段拆迁集体土地上原告的房屋。请判决确认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这一问题,被告认为,拆迁行为发生在2011年12月,桑**、奚英子在2015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是20年,所以本案中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所有的座落在安徽省芜**村红星自然村19号房屋实施了拆迁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讼争的相关拆迁行政行为发生在2011年12月,对此桑朝玉、奚英子是明知的。现桑朝玉、奚英子在2015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桑**、奚英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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