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以被告芜湖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张**、张**与芜湖市**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恢复审理裁定书
蒋**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奚英子与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马**与芜湖县湾沚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芜湖市鸠**育委员会与朱**、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陆*、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宋*、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赵*、蔡*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