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林**、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执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已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000元,现还未履行本案债务人民币236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林**、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5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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