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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源局与郑**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征收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5日向郑**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履行莆国土资决(2014)102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因《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尚在公告期限内,未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申请撤回对郑**的强制执行申请,待符合条件时再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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