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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丰执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被执行人黄红系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的前妻,其自愿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所负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款项94558元提供执行担保,并于2015年10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款项94558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分期偿还债务并在2015年10月15日履行缴交首期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表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及担保人黄*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亦表示履行期间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7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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