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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2014)第302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杜**未自觉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9270元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因行政机关机构改革需要,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整合并入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享有的管理职权由新成立的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继续行使。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杜**在2015年3月27日主动缴纳55000元,且能够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主动落实节育措施,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对两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4270元予以终止征收,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决(2014)第302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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