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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陈**诉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陈**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陈**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该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达成了行政协调协议。为此,原告彭**、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陈**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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