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等33人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龙**等33人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龙**等33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等33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等3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等33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