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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济谷等与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等33人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龙**等33人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龙**等33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等33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等3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等33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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