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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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