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吴**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游**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蒲祯发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石柱**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龙济谷等与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代桂清与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