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光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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