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光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吴**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游**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石柱**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龙济谷等与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代桂清与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廖**、黎忠兵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邹**、曹**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