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代桂清与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桂清、余昌群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代桂清、余昌群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代桂清、余昌群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桂清、余昌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