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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石柱**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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