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吴**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游**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龙济谷等与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廖**、黎忠兵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邹**、曹**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肖**、苏**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程**、夏明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