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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