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重庆**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刘**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重庆市万**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凌家新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高**等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张**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游**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