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重庆市万**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因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土地行政征收违法,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原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下发了渝府第(2011)266号《关于万盛区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收黑山镇北门村新场社等集体土地上万亩,远远超过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其中,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原新场村)854.64公顷,保护级别为一级,上万亩耕地和原始森林被损坏。因此,被告万盛经开**委会实施的征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作出征地通告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万**开**委会辩称,万**开区国土房管局征地合法。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黑山镇北门村新场村民小组全体人员600人全部转为了城镇居民,原告不能够代表原黑山镇北山村新场村民小组过半数以上成员的意愿,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以个人名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德友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