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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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