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高**等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高**、徐**因诉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法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或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上诉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先经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市人民政府裁决,对其裁决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在未经协调和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