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等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杨*、杨*、刘**、刘**、魏**、张**、石**、明永发、石**、陈**、杨**、黎**、程**、姚**、彭*龙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等十六人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等十六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杨*、杨*、刘**、刘**、魏**、张**、石**、明永发、石**、陈**、杨**、黎**、程**、姚**、彭**撤回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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