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家新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家新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重庆**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原告凌家新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在向其释明后,原告凌家新将其诉讼请求更改为:要求确认重庆市**务中心与季**(原告凌家新的配偶)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房屋预安置协议书》无效。因此,该案适格的被告应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该案应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件诉讼费五十元由本院转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