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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因其诉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川国土房管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法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3月25日,童**向重庆**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永川国土房管局2014年3月20日实施永川监狱二期工程项目的超期实施征地行为违法。重庆**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童**的起诉。童**不服,上诉至重庆**人民法院,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重庆**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本案中,童**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永川国土房管局2014年3月20日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对童**重复提起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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