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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其他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以无诉讼意愿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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