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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不服税务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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