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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洪**、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传志、黄琼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合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合计生费征字(20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重新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40800元及滞纳金、申请执行费512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经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1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合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合计生费征字(20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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