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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白马**井村民小组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儋州市白马**井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口井村民小组)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马口井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苏*圣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儋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塘田”在1953年土改时,海南行政公署就分配给原告村民叶**、羊教梅等人。几十年来,该宗地一直属原告集体所有。1992年-1995年,原告将土地发包给万**等人耕种,1998年又发包给苏**、羊尾姑等村民,承包期限30年不变,至今“塘田”仍为各承包户管理使用。2014年4月22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受理上级单位转交的原告关于“大利山”、“勒口田”等宗土地侵权损害控告时,作出了儋土环资22号调查处理意见,认定“塘田”己征为国有土地。至此,原告根本不知道“塘田”已被征用,更不清楚“塘田”何时、何由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征收“塘田”20亩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征收其20亩“塘田”地块,其主要理由是儋土环资22号文中认为在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府字(1998)001号《关于减免马**村委会149亩水旱田水费、公粮任务的决定》(以下简称001号决定)中称20亩“塘田”地块已被征收,故其请求确认该征地行为违法。但经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指界,原告所诉被征收的“塘田”地块与001号决定中所述的“塘田”地块并不是同一地块。且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001号决定中所述的20亩“塘田”地块于1993年已被征收,而原告于2014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20年最长起诉期限,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儋州市白马井镇马口井村委会马口井村民小组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儋州市白马井镇马口井村委会马口井村民小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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