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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渡**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渡**限公司(简称渡**司)因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u0026rdquo;本案中,重庆渡**限公司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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