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等26人,余显健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余**等26人因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所发布的征地公告,是针对上诉人余**等26人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集体土地采取的行政行为,即非仅针对上诉人余**等26人所作的行政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应当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下,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余**等26人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征地公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对这一征地公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余**等26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