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因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2月10日,重庆市**革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设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对“河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会审,均同意该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张**在位于南川**办事处和平路15号4层拥有建筑面积119.05平方米的一套住宅房屋,并持有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8月22日填发的304房地证2009字第04821号《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期限未届满。张**前述房屋在该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同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实施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指令该局依法拟定补偿安置方案送审后组织实施。

2012年4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会同重庆市**道办事处调查后,对河滨游园片区拟征收房屋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公示。同月22日,该局在拟征收范围张贴《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择的通告》,公示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有限公司等三家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以及评估公司选择程序。其后,该局向被征收住户送达《评估机构选择通知》,并于2013年4月28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召开评估机构投票选择大会,投票未能选出评估机构,会上按选择程序的规定由投票人代表用抽签的方式选定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有限公司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2013年5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告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2013年9月16日,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有限公司作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预评估单价结果》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预评单价结果》。同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庆市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论证通过后于同月18日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11月29日组织了听证。2013年12月2日,重庆市**道办事处向维稳部门报送《河滨游园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了登记备案审查。2014年2月25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示,决定对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同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还发布《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对前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予以公告。同年3月3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相关征收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附件载明一并公告。张**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渝府复(2014)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公告载明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张**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

另查明,涉案项目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规划纲要》、《重庆市南川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2014年4月1日、3日,重庆市南**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将500万元、1000万元“拆迁款”转入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账户。张**、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庭审中对被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载明了对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公告》同时将《重庆市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载明公告,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张**所有的房屋在该《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张**有权对该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张**诉求在表象上指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公告征收房屋决定的行为,但从其诉讼理由及请求实质看,张**诉讼指向的是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所载明的决定征收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应当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实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对河滨片区进行危旧房旧城改建是为改善相关区域公共交通、公共设施配备、公众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该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南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目的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张**诉称征收决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征收目的不当的理由不成立。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同时能够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并组织听证,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之后公告了相关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并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程序规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在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时,民主、公开透明的选择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格依法进行了评估,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从位于征收区域内在建项目中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载明了对室内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以及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标准,提前签约奖励等事项。还明确了对于室内装饰物、构附筑物标准有争议的,经评估单位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被诉公告载明的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张**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程序不合法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虽然征收补偿费用未能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存入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账户,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之规定,存在瑕疵,予以指出。但经审查,征收补偿费用在被诉公告载明的补偿签约期内到位,并不过分迟滞,现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的到位稍晚未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影响被诉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被诉征收决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划,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张**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张**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其附件《重庆市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一、被征收房屋大部分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修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是为了进行商业开发而征收,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与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有限公司官商串通,违法作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室内装饰物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明显过低,且不依照收集意见修改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和内容均违法,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

被上诉人辩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以下证据:

1、《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公示情况见证表及图片。拟证明征收公告的内容以及公告情况;

2、《重庆市南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2011-2015)五年规划纲要》、《重庆市南川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摘要;

3、重庆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申报表;

4、重庆市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会审意见表;

5、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滨片区旧房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6、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南川区河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

7、重庆市**设委员会《关于南川区河滨片区危房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的复函》;

以上证据2-7,拟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8、关于确定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

9、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意见表;

10、南川区河滨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群众代表会签到册;

11、南川区河滨片区危房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重**银行支付系统汇总凭证;

以上证据8-12,拟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13、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14、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公告;

15、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听证意见报告;

16、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

17、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择的通知》、公示情况见证表及图片;

18、评估机构选择通知送达登记表;

19、投票选择评估机构大会签到册;

20、公证书;

21、评估中标通知书;

22、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抽签选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告;

23、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24、重庆市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预评估单价结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结果;

25、《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公示情况见证表》;

以上证据13-25,拟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评估机构的选择遵循了公众参与的公开原则,方案的制定程序及内容合法;

26、协商笔录、协商记录。拟证明与张**进行协商的情况,以及张**作出产权调换补偿的意思表示。

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以下证据:

1、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2、重庆市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以上证据1-2,拟证明被诉行政征收决定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3、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4)221号);

4、申请行政复议签名册;

5、南川日报2013年7月25日第三版报道内容;

以上证据3-5,拟证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6、304房地证2009字第04821号房地产权证。拟证明张**被征收房屋无公摊面积,克扣其补偿面积;

7、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拟证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未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订补偿标准,听证会走过场,程序违法;

8、平板电脑中贮存的河滨游园片区录像和照片,拟证明被征收房屋大多修建于90年代中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征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一审庭审质证,张**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26认为未经张**签字认可,不具有真实性;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诉征收决定等行为合法;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对张**提交的证据4-6认为与本案无关联;证据8形式不合法,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张**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26,张**提供的证据4-5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张**提供的证据8,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前述证据材料,已经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载明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征收决定,如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签约期限、补偿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征收补偿组织实施单位等;二、征收补偿方案,如附件《重庆市南川区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告知;四、其他事项,如现场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办公时间等。张**提起的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只针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上述公告载明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并非针对公告所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事项告知及其他事项内容。该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涉及对特定征收范围之内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张**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供的南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证据能够证明河滨片区进行危旧房旧城改建系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其改建是为了改善相关区域公共交通、公共设施配备、公众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该征收决定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张**诉称征收决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理由不成立。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能如期到位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账户,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时间规定有所迟延,但该征收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载明的补偿签约期内已到位,征收补偿费的迟延未实质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和被征收人的相关合法权益,该时间迟延仅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足以否定征收行政行为有效性,且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张**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正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并组织听证,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之后公告了相关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并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时,依据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择确实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格依法进行了评估,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载明室内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以及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标准,提前签约奖励等事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方案的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张**对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若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一审判决驳回张**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诉讼请求正确。

一审判决主文的内容按照张**的诉讼请求来看尚欠具体,更为准确的文字表述应为:“驳回张**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滨游园片区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有关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主文的文字表述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勿需改判一审判决内容,本院对此予以指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