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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同年10月30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4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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