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铜梁县富有煤**工伤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铜梁区地方税务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梁县**司伍联煤矿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