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龚**等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龚**、龚**、龚**、钟良艮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李**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龚**、龚**、龚**、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龚**、龚**、龚**、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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