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李**、李**集体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黔**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黔**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