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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及王**等集体土地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李**、李**集体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黔江区舟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黔**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黔**白街道箭坝村原郎溪3组全体村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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