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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张**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张**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张**向本院提交了委托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等,经审查,杨**不符合委托代理人的条件,故本院不认可其委托代理人资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2013年4月2日,被上诉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承包地和林权地进行了强制征收,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实施征地行为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由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周**、张**以个人的名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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