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祯发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祯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吴**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游**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石柱**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龙济谷等与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代桂清与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廖**、黎忠兵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