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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祯发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祯发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祯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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