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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应当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应当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荣县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组织实施了强制征收土地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判决中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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