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蔡*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杨会开,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蔡*,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9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蔡*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被执行人杨**、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9,800元、执行费347.00元,共计30,1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与被执行人杨**、蔡*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9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