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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南汽车修理厂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县城南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岳阳县规划局、岳阳**限公司行政批准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阳县城南汽车修理厂诉称,2012年4月,岳阳**源局公开拍卖岳**老汽车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岳阳**限公司拍得。土地出让时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为: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小于4.0,不大于6.0;绿地率不小于30%。此后,岳阳**限公司向岳阳县规划局申请变更富安商业广场建筑规划,岳阳县规划局受理后,召开了听证会,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向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请示,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岳县府阅(2013)33号会议纪要,其中关于富安商业广场(老汽车站)建筑规划调整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的问题上批准同意了岳阳县规划局的请示。岳阳县规划局以该会议纪要为依据,改变富安商业广场的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并向岳阳**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对第三人岳阳县规划局的违法行为进行批准,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不合法。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作出的行政行为使富安商业广场建筑密度加大,造成与富安商业广场紧邻的原告厂房受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岳县府阅(2013)33号会议纪要“关于富安商业广场(老汽车站)建筑规划调整建筑密度和绿地率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第三人岳阳**限公司经拍卖程序依法取得岳**老汽车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3年6月,岳阳**限公司向第三人岳阳县规划局申请变更富安商业广场建筑规划,岳阳县规划局受理后,对调整富安商业广场建筑规划组织了专家论证,召开了听证会,并报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请示。2013年9月26日,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岳县府阅(2013)33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富安商业广场建筑在不调整容积率的前提下,调整建筑密度和绿地率。该会议纪要送达给了岳阳县有关领导和参加会议的单位。2014年3月28日,岳阳县规划局依法定程序向岳阳**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的岳县府阅(2013)33号会议纪要只确定了调整富安商业广场建筑密度和绿地率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该会议纪要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岳阳县城南汽车修理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岳阳县城南汽车修理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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