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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平江**护局环境行政批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平江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批准,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其对原告及第三人所作的回复,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销其对原告及第三人所作的回复,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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