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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与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要求撤销被告土地行政批准,于2014年7月30日向岳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移交本院进行审理,2014年10月30日,本院接受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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