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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商南县教育局已向其下发退休文件,若继续审理本案已无意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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