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袁*、袁*、袁**、袁**、袁*、曾**、林**、袁**、袁**、袁**诉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袁*、袁*、袁**、袁**、袁*、曾**、林**、袁**、袁**、袁**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袁**、袁**、林**、袁**、袁*、袁*、袁**、袁**、袁*、曾桂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