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以其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