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诉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吴**与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耿建社与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詹**与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冯**、秦**、李某某与阳泉市**服务中心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张**、张*甲与平定**险中心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法库县依牛堡子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