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河北省**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诉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