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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诉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永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夏**以欲对一审第三人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

二、准予上诉人夏**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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