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一审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