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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竹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

上诉人诉称

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封荣平、审判员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冯**、蔡*,被上诉人竹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竹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竹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将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纳入“十二五规划”,该改造工程亦纳入2013年竹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同年8月3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出具十政函(2011)87号《关于竹溪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同意了竹溪县人民政府实施《竹溪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竹溪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召开“关于西关街片区改造督办工作”会议;2012年1月召开“关于加快推进西关街改造建设工作”会议;同年3月召开“关于讨论《竹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工作”会议,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

2012年10月30日,竹**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家”领导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西关街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及《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竹溪县人民政府成立竹溪县西关街改造工程指挥部积极推进开展西关街改造建设工程,召开入户调查动员会、实物调查筹备会。同年11月9日,竹溪县人民政府在报刊上发布关于《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附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该实施方案对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以及征收补偿、搬迁安置等作出了规定。根据民意调查、听取了意见和建议,从所反馈的被征收人的意见,多数被征收人同意该征收补偿方案。竹溪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李**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88号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李*拒绝入户,不接受调查。

2013年4月8日竹溪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18日竹溪县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的公告,并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在西关**委会张贴。同年5月,竹溪县人民政府向十堰市人民政府上报《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溪**(2013)16号),后竹溪县人民政府作出并发布了**政发(2013)第16号《关于对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对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决定对东至西关桥北端,南至竹溪河河堤,西至竹溪县气象局东侧排水沟,北至北环路以南,对此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规划保留建筑除外)实施征收,签约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之前。征收决定作出后西关街改造工程指挥部发放了《宣传手册》,为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的改造工程对群众进行政策宣传。《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关于对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在十堰市人民政府备案。

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开始后,李**多次拒绝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专班入户进行调查,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13年7月31日之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3年11月26日,十堰天健**估价有限公司接受竹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李**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了房屋评估报告,载明:“1楼门面面积:73.5平方米,评估值550,368.00元;1楼住宅面积136.5平方米,评估值278,187.00元;2至6楼住宅面积682.5平方米,评估值1,390,935.00元;合计面积892.5平方米,评估值2,219,490.00元”。次日竹溪县人民政府将该评估报告在指挥部公示栏予以公示。

2014年1月22日,竹溪**管理局向竹溪县人民政府请示下达对李**补偿决定(溪房地字(2014)5号)。经批准后同年1月25日竹溪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李*作出的溪征补决字(2014)第03号《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1、对被征收人李*名下的坐落于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88号房屋(规划6层,规划建筑面积892.5平方米)实施征收。;2、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十堰**有限公司对房屋的评估和《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房屋评估值1,809,990.00元;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13,230.00元。合计补偿2,244,130.50元(人民币);3、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地点为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改造F区。:4、限被征收人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竹溪**管理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搬迁腾空;5、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十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竹溪县人民政府将该补偿决定送达李*并在溪城大药房外墙(原告现住房屋)上予以公告粘贴,李*拒绝签收补偿决定。

李*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十行复决字(2014)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竹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溪房地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遂向十**级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堰**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行辖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另查明,李**下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88号房屋,于2007年1月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批准用地235平方米用于建设住宅楼,规划6层,规划建筑面积892.5平方米。该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之内。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1、《关于对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有效。

2、竹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原审法院认为,1、竹溪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实施的棚户区改造,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且西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旧城区改造项目之一,经竹溪县**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纳入了该县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分属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竹溪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关于对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李*对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异议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竹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做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3、为保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应通过公平补偿真正实现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相统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案的十堰天健**估价有限公司系由被选定进行西关街征收补偿评估的两家机构中抓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

4、十堰天健**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李**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补偿值进行了评定,经实地勘察、市场调查等评估程序,作出了《资产评估报告》。竹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李*送达该报告时,因李*拒绝接收,竹溪县人民政府告知评估结果并在指挥部公示栏予以公示,该评估报告的作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李*未按上述程序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李*放弃其救济权利。

5、为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时应公平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实现征收目的。当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必须继续,那就要赋予政府单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确保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李*在房屋征收部门对原告房屋内部结构和装修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未履行配合义务,拒绝其入户调查。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屋内勘察,导致李*被征收房屋装修情况产生争议,应由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告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竹溪县人民政府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方式、原则、标准、条件、方法与步骤、补助与奖励政策等,以十堰天健**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础,对李*作出了溪征补决字(2014)第03号《补偿决定书》,赋予原告自由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并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竹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李*上诉称,上诉人所有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88号房地产不在被征收补偿范围内,被上诉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没有与上诉人见面,没有入户调查,不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评估工作人员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溪征补决字(2014)第03号补偿决定书。

被上诉人竹溪县人民政府答辩如下:李**房屋尽管属于楼房,建成于2007年,但据此将其说成不属棚户区,显属牵强附会。李*规划报建材料多处显示其位置属西关街北侧,充分证实了李**房屋在西关街征收改造区这一事实。因李*拒绝入户调查,十堰天健**估价有限公司由被选定进行西关街征收补偿评估的两家机构中抓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竹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竹溪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并经竹溪县**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西关街棚户区进行改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在征收过程中,竹溪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关于对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在签约期限内因李*与竹溪县人民政府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竹溪县人民政府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方式、原则、标准、条件、方法与步骤、补助与奖励政策等,以十堰天健**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础,对李*作出了溪征补决字(2014)第03号《补偿决定书》,并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所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李*上诉称上诉人所有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88号房地产不在被征收补偿范围内,被上诉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没有与上诉人见面,没有入户调查,不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评估工作人员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理由,

因李**被征收房屋虽登记为竹溪县城关镇北大街88号,但实际坐落在征收的范围内,上诉人李**未对竹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提出异议;本案的十堰天健**估价有限公司由被选定进行西关街征收补偿评估的两家机构中抓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至于两名评估工作人员中其中一名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有瑕疵,但对李**房产作出的评估没有实质影响。因此,上诉人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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