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财政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原告主动与被告就财政行政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