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魏**拆迁行政补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魏**拆迁行政补偿一案,经审查:(2015)甘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为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渭政行征字(2014)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魏**对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渭政决字(2013)8号《渭源县莲峰镇商贸市场建设项目范围内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间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亦已发生法律效力。魏**至今未按渭政行征字(2014)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完成渭源县莲峰镇商贸市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搬迁,现渭源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本案执行,由渭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渭政行征字(2014)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