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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城东区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佘**因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东区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据城东区政府的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的(2013)东非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已认定城东区政府作出的(2013)东政征字第0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并准予强制执行。故佘小*、常**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常**、佘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2013)东非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未送达,该裁定一直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事实。城东区政府在裁定未送达的情况下,以该裁定为依据强拆上诉人房屋,显然违法。请求撤销西宁**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并责令西宁**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根据城东区政府一审时提交的从城东区人民法院调取得证据材料看,(2013)东非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同年11月16日佘**签收了该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城东区政府作出的(2013)东政征字第0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但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非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认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并准予强制执行,且该裁定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确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上诉人关于(2013)东非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并未送达和生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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