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兰县习岗镇习岗村九、十社204户村民因土地、房屋征收及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征地及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